8月13日
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
海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
《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》
详情如下
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截图
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
海南省公安厅
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
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、中央政法委、公安部等8部门《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卫医发〔2021〕28号)要求,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有力保护医患人身安全,营造良好诊疗环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。
二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以人民生命健康为中心,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,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优化医疗服务流程,加强患者安全管理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
三、全社会应当关心、尊重医疗卫生人员,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,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,不得威胁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, 构成违法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四、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设置投诉管理部门,树立“以患者为中心”的服务理念,按照“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”的原则处理纠纷投诉,建立畅通、便捷的投诉渠道,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、地点、接待方式和联系方式,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处理医疗纠纷。
五、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,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,严防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。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,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。
六、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。 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,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。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,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,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。
七、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,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,制止无效的,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八、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,应当先行控制现场,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,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,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,进行先期处置,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九、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,发现扬言实施暴力、多次无理缠闹、醉酒吸毒、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时,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,并应采取应对措施,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。对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、财产或者公共安全,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,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。
十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、海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名录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海南省医疗机构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名录
一、禁止携带物品
(一)枪支、弹药:制式枪支、非制式枪支;枪支配用子弹、手榴弹、手雷、炸弹等。
(二)管制器具:匕首、三棱刀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》的单刃、双刃、多刃刀具;仿真枪;弩等管制器具。
(三)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等危险物质:各类火药、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、导火索等点火、起爆器材;烟花爆竹;氰化物、农药等剧毒化学品;放射性物品;硫酸、盐酸等腐蚀性物品;氢气、甲烷、液化石油气、水煤气,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乙醇、乙醚,红磷、黄磷,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,高锰酸钾、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。
(四)各类毒品:海洛因、可卡因、大麻、冰毒等。
(五)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的物品。
二、限制携带物品
(一)菜刀、水果刀、美工刀、手术刀、雕刻刀、创刀、铣刀等刀具。
(二)锤、斧、锥、铲、锹、镐等器具。
(三)矛、剑、戟、飞镖、弹弓、弓、箭、电击器等器具。
(四)伸缩棍、双节棍、棒球棍等棍棒。
(五)催泪瓦斯、胡椒辣椒喷剂、酸性喷雾剂、驱虫动物喷雾剂、打火机等物质。
(六)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的物品。
来源: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、健康新海南微信公众号、海南日报微信公众号
责任编辑:刘东丽